第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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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8日 星期
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查处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协作配合工作制度
“纪检监察+公安”,对诬告陷害行为说“不”


本报讯 (记者 李三旺 通讯员 陈聚涛)记者昨日从市纪委监委获悉,针对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配合工作制度,形成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党员干部行为的强大合力,营造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

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事项包括诬告陷害问题线索移送和案件通报、诬告陷害案件联合查办、诬告陷害案件办理结果反馈。

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诬告陷害行为是指故意捏造违纪违法事实、伪造材料,向纪检监察、公安等国家机关恶意检举控告,意图使党的组织、党员和公职人员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的行为。

按照要求,诬告陷害行为违反党的纪律和有关法规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经市纪委监委批准后,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党员、监察对象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又涉嫌诬告陷害违法犯罪的,可以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

根据协作配合工作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并案办理更为适宜的,可以将诬告陷害问题与涉嫌职务违法和犯罪问题一并审查调查,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由公安机关管辖诬告陷害问题更为适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侦查。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就涉嫌职务犯罪问题以及诬告陷害犯罪问题移送审查起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由检察机关并案起诉。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非党员、非监察对象涉嫌诬告陷害党员干部的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协作配合工作制度也对处理方式进行了明确。同时,诬告陷害行为影响范围广、社会反响大,且行为人因诬告陷害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联合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开曝光。

属于错告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及时向检举控告人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对罔顾事实继续举报的进行批评教育。对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继续检举控告、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诬告陷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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