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元和六年(公元811年),二月。某日,宪宗李纯询问宰相:“为政宽猛何先?”权德舆对曰:“秦以惨刻而亡,汉以宽大而兴。太宗观看《明堂图》,禁止鞭打人的脊背。是故安、史以来,屡有悖逆之臣,皆旋踵自亡,由祖宗仁政结于人心,人不能忘故也。然则宽猛之先后可见矣。”李纯“善其言”。
从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看,帝王握有刑罚权柄,而且大多刚愎自用,滥施淫威,臣属、百姓生死系于毫念之间,一怒一乐都可能人头落地,国法对他们是不起约束作用的。因此历朝历代出现了许多小罪大罚、轻罪重罚甚至捏造罪名随意杀人的冤案,所谓“政之大本,在于刑赏”,不过是帝王们装潢门面的托词而已。唐太宗是公认的仁慈之君,但他发动玄武门政变,弑兄屠弟,斩草除根,于法何据!
《资治通鉴》对此类史实的记载,无情地揭露了封建帝王的残忍暴虐,而且引导读者对“刑勿滥施”进行深刻的思考。
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十月。某日,文帝杨坚“怒一郎(官),于殿前笞(鞭打)之”,谏议大夫刘行本谏曰:“此人素清,其过又小,愿少宽之。”杨坚不顾。刘行本站在杨坚面前,再谏:“陛下不以臣不肖,置臣左右,臣言若是,陛下安得不听;若非,当致之于理(罪)。”说着把象征朝臣身份的笏板放在地上,欲辞官以明心志。杨坚于是“敛容谢之,遂原(赦免)所笞者”。
隋开皇十七年(公元597年),三月。文帝杨坚“以盗贼繁多,命盗一钱以上皆弃市,或三人共盗一瓜,事发即死。于是行旅皆晏起早宿,天下懔懔”。有几个百姓劫持了执法官吏,正言道:“我们不是盗财之人,只为被冤死的众人而来。请你们启奏皇上,自古以来制定的法律,都没有偷窃一文钱就判处死刑的条款。你们如果不将我们的话转奏朝廷,等我们再来抓住你们,你们就不能活命了!”执法官吏只好如实奏报朝廷,杨坚当即废除了这项法令。
唐贞观元年(公元627年),十二月。有人告发鄃县(今山东省平原县境内)县令裴仁轨“私役门夫”,太宗李世民大怒,“欲斩之”。殿中侍御史李乾谏曰:“法者,陛下所与天下共也,非陛下所独有也。今仁轨坐轻罪而抵极刑,臣恐人无所措手足。”李世民悔悟,免除裴仁轨死罪,提拔李乾为侍御史。
唐武周天授元年(公元690年),武则天为打击李唐宗室等反对派,重用来俊臣、侯思止等酷吏,构陷冤狱,滥杀无辜。其时,执法官吏竞相施行严刑峻法,“唯司刑丞徐有功、杜景俭独存平恕”,被告发者皆叹息:“遇来、侯必死,遇徐、杜必生。”徐有功初为蒲州司法参军,以宽为治,不施敲朴,累迁(升)司刑丞,对被酷吏诬陷的人,伸张正义一律平反,前后救活数十百家。徐有功曾在朝堂上与武则天争辩有关刑狱的事情,“太后厉色诘之,左右为战栗,有功神色不挠,争之弥切”,武则天“虽好杀”,但“知有功正直,甚敬惮之”。
刑罚是治国安邦的重要支点之一,但不能“滥”,须知严刑峻法解决不了犯罪问题,更解决不了所有的社会问题。进行“仁义礼智信”教育,引导百姓明是非、知荣辱,才是最根本的治国大计,而刑罚只能辅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