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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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 星期
《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出台
惩教结合处置不合格党员


本报讯 (记者 孙自豪 通讯员 张璞)日前,市委组织部出台《洛阳市处置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稳步推进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

办法认定不合格党员的情形包括: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宗旨观念淡薄,工作消极懈怠,道德行为不端,组织纪律散漫,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等。

办法指出,各级党委负责对所属党组织的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区别对待、惩教结合的原则,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不合格党员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

办法指出,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办法强调,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对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应当予以党纪处分的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党纪处分。同时,要做好不合格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制定帮教措施,落实帮教责任,持续做好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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