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6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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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3日 星期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点2014年典型案例
不给办保险 工伤单位赔


2014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共处理案件2641起,办结2535起,结案率达96%,结案涉及劳动者2783名,为劳动者挽回损失7594万元。

昨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盘点一年的劳动争议案件,选出3个不同角度的案例,提醒劳动者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益。

“三期”有保护

“任性”要有度

【案情简介】去年2月,谢某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后,便向单位请病假。单位核实后发现,谢某提供的诊断证明涉嫌造假,且其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工作,希望她生产前一个月再休假,但谢某拒绝上班。

去年7月,因谢某连续旷工,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谢某认为单位违犯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孕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遂诉至仲裁部门,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和医疗费用。

【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解除劳动合同争议案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查明,谢某提供虚假病历,拒绝上班,严重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按照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三期”女职工并非没有约束。谢某伪造诊断证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先,故其请求很难得到支持。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谢某和单位达成和解,双方于2014年7月解除劳动合同。

未给员工办工伤保险

单位支付补助金

【案情简介】2012年6月,张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因单位未给张某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无法对张某进行赔付。张某诉至仲裁部门,要求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向他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案例分析】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提醒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应及时搜集证据。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张某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合法解除,单位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员工请假要有根据

单位制度也应完善

【案情简介】去年4月,鲁某因病住院半月有余,医生叮嘱他出院后注意休息。出院第二天,鲁某向单位申请休假6个月(含之前住院时间),但单位只批准其15天的假。15天后,单位未通知鲁某销假。之后,鲁某一直在治疗和休养,其间5次收到单位发放的生活费。

去年9月,单位告知鲁某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鲁某不服,认为自己履行了请假手续,且单位5次为他发放“医疗期工资”, 遂诉至仲裁部门请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医疗期剩余工资5600元。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鲁某认为,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有24年工龄的他申请6个月的医疗期符合规定,且已履行用人单位的相关手续,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

根据鲁某的病情,医生未给他开具相应期限的假条,鲁某的要求是没有根据的。用人单位也应完善员工休假、考勤等制度,及时提醒当事人履行销假手续。

【处理结果】经劳动仲裁部门调解,鉴于鲁某本人的身体状况,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鲁某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再持有异议。

本报见习记者 姜明明 特约记者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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