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1〕8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各项税费。
二、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时,应严格按照纳税程序申报纳税。即纳税人先到地税部门征收窗口申报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款后,凭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征(免)税证明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交易价格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计算应纳税款。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中的相关数据根据存量房交易市场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四、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政府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共同规范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工作。
地税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咨询、宣传等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先税后证”政策。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征(免)税证明的,一律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助地税部门做好价格认定工作。征税过程中出现价格争议的,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程序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
六、本通告自2012年5月22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12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