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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版:财经·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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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经营保险产品为名
非法吸收民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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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25 日 星期    【打印】  
以经营保险产品为名
非法吸收民间资金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支公司成立,舒某某担任负责人。2004年年初,因江口营销服务部出现亏损,为完成支公司下达的保险任务,获取佣金和奖金,舒某某与张某某共谋,向老百姓吸收资金,制作假保单上交支公司,以期名利双收。

    2004年1月至2008年8月,二人以收取保险费为名,以回报高额利息且投保人可以随时取回保险费为诱饵,向麻阳县4个乡镇的村民集资,共骗取资金470余万元,涉及500多人。所骗资金中通过制作假保单上缴麻阳县支公司140余万元,其余被二人用于个人开销。

    ■作案手段

    以真实险种为幌子。二人利用担任保险公司营销员的身份,以经营“国寿鸿丰”“国寿鸿鑫”等险种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活动。“国寿鸿丰”“国寿鸿鑫”是当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真实险种,且二人向集资人提供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临时收款收据。

    以高额利息和随要随取为诱饵。二人宣称年利率为3%至10%,远高于银行利率,且钱款可随要随取。集资人初期均能及时足额收到利息,不少人因此又追加了集资款。

    以偷梁换柱为手法。一是采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临时收款收据时,在客户联填写实际金额,而存根联、财务联则随意填写收款信息。二是在保险公司实行零现金缴保险费制度,取消临时收款收据收取保险费的做法后,通过自购收款收据,再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三是直接打白条,并加盖已作废的保险公司印章。

    ■案件警示

    张某某、舒某某二人有保险公司员工的身份,“经营”的是真实的保险险种,开具的收据有保险公司的“印章”,因此具有极大的欺骗性。社会公众要高度警惕此类非法集资,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要抵制高额回报的诱惑。保险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意外和帮助储蓄,因此不可能有很高的利息回报,对于宣传高额回报的保险品种,参与人应该加强考察,确保真实可靠,否则“保险”就变成了不保险。

    二是要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常识。购买保险时,应要求签订正规的保险合同。对于临时收款收据,应要求及时更换正式发票或收据。对于“白条”或非保险公司收据,应坚决拒绝接受。

    本报记者 王蕾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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