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02版:洛阳·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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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0日 星期
我市出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办法》 ——
推广建立个人品牌调解室


编者按

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近日,我市出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办法》,使我市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有了更完善的机制保障。即日起,本报开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专栏,报道我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有益探索等。敬请关注。

本报讯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张要铎)我市近日出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将通过一系列措施,确保矛盾纠纷能解决在苗头、解决在基层。

近年,我市在健全大调解机制、完善基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确保了全市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办法》中制定的措施机制更加健全,主体职责更加明确,工作方法更加务实,组织保障更加有力,从而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多种社会资源,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体系,能够不断提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市综治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化解矛盾纠纷可通过以下途径: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和个人调解,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办法》明确,要支持、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自主选择纠纷化解途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调解组织、律师协会等要制定告知引导工作规范和示范文本,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综治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将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多元化解。例如,推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对家事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小额债务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在立案登记前由调解组织先行调解。

根据要求,我市将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以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系,打造职责明确、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行政调解综合平台;完善人民调解专家人才库,将调委会和调解员、专家人士基本信息建立档案;培育调解品牌,推广建立以调解员个人名字命名的人民调解室,每年打造一批亮点、选树一批典型。通过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密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覆盖到每一个村组、每一个社区网格,真正做到进一步提升效率、质量、权威,确保矛盾能解决在苗头、解决在基层,确保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难事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

《办法》指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要注重规范、提高效率、便民利民,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运用现代传媒工具,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人们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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